推行不畅还有其他原因,作为法院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人民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意见》以及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改革文件,概括规定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编制与职务序列、法官员额制度等内容,但语焉不详,缺乏可操作性,在现有的地方权力格局中难以获得地方党委的支持,期待司法体制改革从上至下发动。
总的原则是要求检察官在透露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时,要实现公众知情权、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权和政府能够有效执法和司法这三者间的平衡〔10〕。赞成电视报道庭审过程的人则指出: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公众了解法庭审理情况的权利,宪法第六修正案保障被告人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他们都要求录像镜头作为文字媒体的必要补充来报道司法制度,他们能够对法庭审理作最客观的展现。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本质上表现为侵犯与排斥的关系。【关键词】媒体监督 司法公正 审判公开 司法独立 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德国法院组织法》第169条规定:"在法庭上进行的程序,包括宣布判决和判令都是公开的。据报道,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便曾强烈要求主审法官不要受新闻舆论的影响。媒体监督,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为我国的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P.218)审判公开原则是现代民主政治对审判的要求,其出发点是实现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监督,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这不能不引起我们对媒体舆论可能对司法造成的消极影响深刻地进行反思。计划经济时代对人口流动的限制形成了固定化的制度,这种制度的结果是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城乡二元格局。
但从客观上看,人口的自由流动已经影响到了城市经济的发展。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限制迁徙自由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是顺理成章的事,因为如不对劳动力实行控制,就谈不上计划经济。日本1947年制定的《都会地迁入抑制法》就明确规定,因为人口过于集中都会地,所生窘迫之住宅、雇佣、粮食问题及灾害等原因,对于迁徙到东京、大阪等特定都市加以一定的限制。那么,当前影响迁徙自由实现的现实因素又是什么呢? (二)当前影响迁徙自由的现实因素 要客观认识当前影响迁徙自由实现的现实因素,首先应当对限制迁徙自由的户籍制度的形成有一个客观的认识。
二、如何看待中国当下的迁徙自由问题 应当说,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在实践层面,迁徙自由都不是一个新话题。(5)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有关迁徙自由的话题更是引起了代表委员们的热议。
在进行制度化调整的过程中,如果只考虑一方面(如允许农民自由进城)而不考虑另一方面(如城市如何接纳农民),就会形成新的不公正,带来新的问题。任何制度模式的选择不仅要符合具体社会的性质,而且取决于可以预期的实际行为模式。仅从公正原则,也就是公正制度的角度构想正义的要求,而忽略了更广泛的社会现实视角。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就是在这个过程中,农民工享有与本地居民相同的权利和公共服务所需的公共投入。
因为户籍在目前直接与教育、社保、医疗等诸多福利挂钩,开放户籍首先就面临财政压力。另一方面农民在选择以土地换户籍的时候,必然要对这一行为进行必要的、审慎的价值判断,以决定哪里生活更适合自己,从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农村人口的无序流动。一旦允许农村人口自由流向城市,必然给城市的治安、管理等方面带来各种问题。今天我们在思考公正与不公正问题时,必须有这种基本认识。
(2)对于阿玛蒂亚·森的正义理论本身及相关观点,我们可以有不同的评价,但他对于正义问题的分析方法,对我们还是有一定的启示的,那就是对问题的分析应当基于特定的社会现实而非仅仅是一种预设的理念或制度。(27)参见《城镇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阶段》,《人民日报》2013年3月27日。
首先,从法律上说,农民所依法享有的福利待遇和保障是附属于土地的,而市民所享有的福利待遇和保障是附属于户籍的。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主任李铁认为,所谓推进城市化进程,我们要想方设法,怎么样把这些制度性的障碍先取消,先还原到给每个农民、每个想进城,或者在城市间迁徙的居民,给他一个迁徙的自由权,让他在所就业的地方能和当地的户籍居民平等地享受城市居民应有的公共福利,所以我们在这次推进城市化过程中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口号叫推进农民工的市民化。
据最新统计,上海常住人口2012年已达2380万(实际数字可能还不止这些)。(18)戴袁支:《学者建议改革户籍制度让劳动力按市场要求自由流动》,《中国青年报》2001年3月9日。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长期的城乡二元格局造成了城乡之间的巨大差别,城市难以容纳大量的外来人口本身就是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产物。要真正实现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必须考虑到利益的均衡化,最为可行的办法是谁得益、谁接纳,由在征地过程中获得利益的地方政府负责安置失地农民,给予他们城市户籍。应当说,新中国建立初期,至少在法律上对迁徙自由是持肯定态度的。陈春雷,同济大学法学院。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个人对其承包的土地和宅基地从法律上说,只有使用权、经营权而没有所有权,由此带来如下的问题。(19) 就迁徙自由面临的问题而言,这个故事给我们的启示是,如何看待迁徙自由背后所涉及的资源分配上的矛盾以及资源与需求之间的矛盾应当如何平衡的问题。
是从物质上保证进入城市的农民享有平等的公共服务。农村经济发展了,自然又可以缩小城乡差别。
来源:《法学》2013年第6期。原因就在于地方政府的强烈反对。
大量农村人口无序流向城市,在推动城市经济发展的同时,又给城市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又反过来影响甚至是阻碍了城市的发展。(三)以城乡均衡化发展推动迁徙自由的逐步实现 如上所述,影响迁徙自由的主要因素是资源分配的不均衡。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理论否认劳动力的商品属性,劳动力既然不是商品,那么人口当然就不能自由流动,个人因隶属于一定的单位或组织,故迁徙就必须按照计划来进行。农村人不能随意将户籍迁移到城市,同样,城市人也不能随意将户籍迁移到农村。
由于城市人口的相对稳定,城市规模一直是处在计划控制之内的。(7)事实上,虽然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没有规定迁徙自由,但人口的自由迁徙和流动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首先,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是谁?或者说,在集体土地征收时,政府同谁进行谈判?根据相关法律,集体土地处分权属于集体,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5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是从法治上废除户籍,还迁徙自由的权利。
目前一些地方在城镇化过程中实行的以土地换保障的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和推广。阿玛蒂亚·森将这种研究方法归纳为制度主义者或先验主义方法,他认为,将公正的实现等同于寻找正确的制度结构,不仅对社会复杂性为所欲为,而且与其相伴的自我陶醉甚至阻碍了对其后果的批判审视。
加之1956年农村高级社普及以后,超前的生产关系和‘大锅饭,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带来一些社会问题,诸如供应、就业等问题,促使国家出台相应的法规。相关负责人表示,要解决农民户籍问题还有难度。与北京相比,上海的情况可能更为严重。阿玛蒂亚·森在《正义的理念》一书中,通过三个小孩与一支长笛的例子,阐述了解决问题的思路。
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既然迁徙自由如此重要,为什么1982年《宪法》会取消这一规定呢?我们又应当如何在特定国情背景下来理性看待迁徙自由的问题呢?这需要我们从理论和实践等不同层面去认识问题的本质所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在这一现实面前,迁徙自由自然面临两难的困境。
近年来,市民反映集中的看病难、入托难、养老难,其根源之一就在于人口规模急剧增长,资源相对供应不足。更为重要的是,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不仅造成了城乡之间的差别,同时也形成了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与内地城市之间的巨大差别。
(27)应当说,城镇化是中国未来发展的基本方向,也是实现迁徙自由的基本途径。农村人进城后没有户籍就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所享有的福利待遇,同样城市人到农村同样也不能享受到农村户籍所包含的承包地和宅基地等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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